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对涉及有关部门的投诉,可以与有关部门协调,依法办理;也可以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负责办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机构。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处理台湾同胞的投诉。 对台湾同胞的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有关部门直接受理的投诉还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机构备案。 投诉事项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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