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