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五条 在大陆高等院校就读毕业的台湾同胞学生以及取得大陆医师、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就业,并按照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