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三条 居住本市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程序受聘为本市行风评议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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