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三条 居住本市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程序受聘为本市行风评议代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