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受聘为厦门仲裁机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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