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受聘为厦门仲裁机构仲裁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