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一条 居住本市的台湾同胞,可以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邀请台湾同胞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 居住本市一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在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可以依照选举法参加选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