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申办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