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在下列领域,设立机构,开展活动: (一)台湾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投资入股金融机构以及合资、合作设立金融机构,从事两岸区域性金融业务活动; (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和会计服务等中介机构,从事投资、技术培训和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活动; (三)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餐饮设施,可以设立旅行社,开展两岸旅游合作,推动、建立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机制; (四)台湾地区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可以设立科研分支机构和科研示范基地,台湾地区的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申办设立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学校; (五)台湾地区的经济行业公会以及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六)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参与台湾产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组织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七)开展货代、仓储、海运、道路运输服务等投资活动; (八)试点设立为厦门至台湾航线船舶经营者提供船舶代理服务机构; (九)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