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其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