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