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保护。 支持台湾地区经贸社团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