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应当积极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发展。 对台湾同胞投资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提供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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