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