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十九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进行征收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通过市场与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进行征用、征收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用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