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设立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批准文件和相关前置行政许可证之外,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企业内部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增加经营范围的形式予以核准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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