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新建、改建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发行国产影片,合拍电视剧,提供有线电视网络的专业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