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立个体工商户; (三)以他人名义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投资; (四)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五)购买股票、债券; (六)购买、承包、租赁企业; (七)购置房产; (八)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开发经营; (九)以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土地市场依法受让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取得经营特许权;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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