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