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享受居民待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