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在本市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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