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环保服务企业,提供环境保护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