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汽车维修、驾驶培训企业,投资客货运场站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