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八条 台湾同胞和台湾同胞投资公司、企业可以获得本市授予的荣誉称号。 在本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评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