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七条 台湾同胞可以在本市申请职称评审和报名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提供便利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