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七条 台湾同胞可以在本市申请职称评审和报名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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