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本市城镇职工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