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三条 台湾渔民、船员随服务船舶进入本市,凭台湾地区渔民(船员)证及有效证件,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湾船舶停泊点向公安边防或者公安边检部门申请办理登陆许可。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随原船返台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