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三十二条 支持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与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推进进出口货物流通的便捷化。 对台湾同胞投资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建立便捷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