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四条 获得本市居留签注的台湾同胞,在生活消费与公共服务等领域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