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四条 获得本市居留签注的台湾同胞,在生活消费与公共服务等领域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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