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 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当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