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为台湾同胞依法提供通关便利和优质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