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信息共享,健全信息公示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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