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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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 第十条 商事登记簿记载的登记事项,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应当备案事项,由商事登记机关...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事登记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一条 商事登记簿是商事登记的法定载体。其他登记证明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商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及其监管活动。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注销商事主体的资格及变更相关事项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商事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注销商事主体的资格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事登记及其监管实行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宽进严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事主体登记材料齐全,符...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及其监管工作。 其他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监管工作。 市...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向经登记的商事主体出具商事主体登记证明或者颁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六条 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登记、发照、存档。电子档案以及电子营业执照与相应的纸质材料具有同等...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 第七条 实行商事登记簿制度。 商事登记簿由商事登记机关设置,专门用于记载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住所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 第八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八条 商事主体经营项目涉及的经营场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 第九条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协议或者申请书; (二)经营范围; (三)经营场所; (四)董...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九条 法人商事主体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实...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二十条 投资人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首次出资额比例、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等内容由其在...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二十一条 商事主体应当在章程、协议或者申请书中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行政许可经营项...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项目不作为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但经市人民政府公布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涉及国家...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二十三条 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和应当备案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或者协议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五条 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通过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六条 商事主体不得擅自修改已公示的年度报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七条 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住...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八条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九条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剔除商事主体的名称,且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和名称剔除决定之前三十日,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决...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未经商事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规则,对商事主体公布的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对在商事主体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商事登记以及与商事主体...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违法商事主体名单制度。 对商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以及有...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商事主体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事主体应当...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事主体未如实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对单位由其上...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