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注销商事主体的资格及变更相关事项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申请人申请商事主体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格式以及申请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