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注销商事主体的资格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申请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依法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