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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