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