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事主体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公示。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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