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向经登记的商事主体出具商事主体登记证明或者颁发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