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六条 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登记、发照、存档。电子档案以及电子营业执照与相应的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