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六条 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登记、发照、存档。电子档案以及电子营业执照与相应的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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