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 第十一条 商事登记簿是商事登记的法定载体。其他登记证明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商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商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商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未在商事登记簿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