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年度报告及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九条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剔除商事主体的名称,且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的,其名称使用不受保护,经营异常名录中以商事主体注册号替代其名称。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负有个人责任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