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未经商事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 (二)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三)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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