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二)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