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商事登记以及与商事主体相关的行政许可、监管以及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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