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违法商事主体名单制度。 对商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将其纳入违法商事主体名单,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