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