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事主体未如实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自然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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