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商事主体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事主体应当变更登记或者备案而未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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