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对单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监督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