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对在商事主体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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