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规则,对商事主体公布的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商事主体经信息平台公示的年度报告不实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举报,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未如实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经核实后按照规定将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